站长搜索(www.adminso.com):无法查实造谣博主,新浪微博赔钱道歉 在新浪微博和微信公众平台上被人发帖诽谤,男子马力(化名)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系新浪微博注册的独立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微博)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诉至朝阳法院,诉请法庭判令两被告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记者昨日获悉,该案在审理中获得调解,新浪微博向马力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腾讯向其赔偿1.2万元
站长搜索(www.adminso.com):无法查实造谣博主,新浪微博赔钱道歉
在新浪微博和微信公众平台上被人发帖诽谤,男子马力(化名)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系新浪微博注册的独立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微博)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诉至朝阳法院,诉请法庭判令两被告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记者昨日获悉,该案在审理中获得调解,新浪微博向马力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腾讯向其赔偿1.2万元。
据了解,该案是2014年10月10日最高法发布互联网侵权新规以来,我国首例网络名誉侵权案。
>>庭审
腾讯删帖不及时赔1.2万
马力诉称,2014年4月,一新浪微博用户发帖称“侦探被威胁了”,该帖中直指称马力有生活作风问题,随同微博还附有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照片。同时,该名用户还在微信公众平台中以“一大波绯闻正在靠近!”为题发文。该文章在新浪微博及微信圈内广为阅读及转发,给其名誉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
马力认为该文章无中生有、恶意诽谤,他根本不认识发帖人。马力曾多次向新浪微博及腾讯投诉,但侵权微博及微信还是未能及时删除,导致其被侵权后果不断扩大。2014年6月28日,马力委托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韬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向朝阳法院提起了两起诉讼。
庭上,新浪微博辩称其只掌握发帖人邮箱和IP地址,不掌握该发帖人真实身份信息。而腾讯则提供了该名发帖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并称其已经删除了侵权微信。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2014年10月10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网络侵权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表明,网站作为第三方平台,有义务和责任提供诽谤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若拒不提供,应承担相关民事或刑事责任。
在朝阳法院主持下,新浪微博主动提出了调解结案。今年1月5日,新浪微博向马力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1.5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而腾讯则直接赔偿马力经济损失1.2万元。
律师张韬称,之所以没要求腾讯道歉,是因为腾讯提供了发帖人信息;要求腾讯赔偿损失1.2万元,是因为当事人要求其在3天内删帖,结果腾讯在第14天才删帖。
>>说法
三种侵权情况网站须担责
马力的律师张韬表示,最高法司法解释出台前,不少网友遭诽谤后,因无法追索到发帖人具体身份信息而求诉无门。而该司法解释出台后,网站作为第三方平台,将有责任向原告提供发帖人具体身份信息,如果不予提供,将被纳入责任追究。
张韬分析,一般情况下,有网络用户发布了诽谤等侵权信息,微博等网络平台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有以下3种情况,网站需要承担责任。
第一,被侵权人已经明确、具体地通知到网络平台,而网络平台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网络平台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网络平台不提供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致被侵权人无法向该用户维权时,平台一般就应先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案就是这种情况。
该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的请求,责令被告新浪微博提供用户信息,但新浪微博称,其只知道用户的邮箱,联系不到对方,因此无法提供用户信息。故最终新浪微博以自己公司的名义进行道歉、给付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也是我国首例微博平台替其用户承担责任的案件。
张韬认为,网络平台甘愿为发文者受过的行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络诽谤侵权问题,但对第三方平台责任的追究,将倒逼网络用户注册实名制。
>>解读
去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今后网络侵权案件的诉讼维权有着重要意义。
1、原告可在当地起诉异地被告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解读:明确了被侵权人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即确立了“被告就原告”的司法管辖原则,这不仅便于被侵权人维权,在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审理,还有利于衡量实际的影响和损失的大小,也有助于消除因侵权在当地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恢复名誉。
2、网站负责人不提供信息可拘
第四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解读:法院可以责令网络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如平台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对平台进行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
3、明确规定有偿删帖协议无效
第十四条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解读:规定了“有偿删帖”协议无效,有利于打击相关违法行为。
4、支持被侵权人合理维权开支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将符合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解读: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由侵权人“买单”,包括律师费以及调查、取证等合理费用,在数额无法确定时,一般案件的上限为50万元,这是一个重大进步,防止以往“赢了官司却输了钱”的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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