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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快的合并不涉及垄断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

手机互联 2015-02-16 14:48:04 转载来源: 网络整理/侵权必删

人民网上海2月15日电(记者沈文敏)快的打车和滴滴打车昨天联合发表声明,宣布两家实现战略合并。联合后的新公司将实施Co-CEO制度,滴滴打车CEO程维及快的打车CEO吕传伟将同时担任联合CEO

业界热议滴滴快的合并 法律专家:不涉及垄断

人民网上海2月15日电(记者沈文敏)快的打车和滴滴打车昨天联合发表声明,宣布两家实现战略合并。联合后的新公司将实施Co-CEO制度,滴滴打车CEO程维及快的打车CEO吕传伟将同时担任联合CEO。合并之后的新公司将成为全球重要的移动出行平台,但也让业界不免担心,两强联合后,是否涉及垄断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称,反垄断法所反的垄断行为包括三种: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从目前情况来看,并不涉及垄断的问题。”

赵占领表示,滴滴与快的之间如果存在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等协议,则为横向垄断协议,为法律所禁止。但是,目前双方之间通过资本运作,实现合并。若是由两家企业合并为一家企业,法律上只有一个主体,则根本不存在垄断协议成立的前提;若是通过交叉持股等方式实现战略合作,仍存在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并,双方之间的协议也不属于垄断协议的范围。

在滥用市场地位方面,赵占领认为快的和滴滴的合并本身也与此无关,主要看合并后的企业在后续的经营活动是否遵守反垄断法,是否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几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目前,针对滴滴和快的合并一事,各界存在着垄断的质疑,归根结底都是不清楚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规定,理所当然的认为两家企业合并后一定具有垄断地位,具有垄断地位就是违法的,这属于明显的误解。”

至于双方合并是否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赵占领介绍,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企业合并属于经营者集中的三种类型之一。如果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则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应当事先向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赵占领表示,就双方合并而言,关键看两家企业2014年各自的财务报表情况,是否符合总营业额20亿元、各自营业额4亿元以上的标准,如果符合则需要进行申报。个人认为,打车软件行业仍处于市场扩张和盈利模探索的过程中,营业额很难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

互联网进步日新月异,昔日巨头昙花一现的例子比比皆是。如果快的和滴滴试图凭借其今天的成绩坐享其成而不思进取,那么明天就会有另外的公司来取代他们的地位,这一定不是两家公司所期待的。

标签: 滴滴 快的 并不 涉及 垄断 中国 政法 大学 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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