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专车第一案”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此案涉及 “专车服务”是否合法,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4月15日,“专车第一案”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由于此案涉及 “专车服务”是否合法,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法律专家认为,“专车第一案”的背后,是不断增高的市场需求与滞后的出租车市场管理模式的矛盾,应该及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变革行业监管模式。
专车第一案
1月7日,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站送客的陈超,被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济南市客管中心”)的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
因不服处罚决定,陈超起诉济南市客管中心,要求其撤销处罚。
年初,北京、济南等多地交通管理部门展开了查处私家车以“专车”名义从事出租运营的违法行为,引起舆论关注。
此案是全国首例因专车服务引发的诉讼,被媒体称为“专车第一案”。
据报道,4月15日上午,此案一审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激辩的四大焦点分别是被告是否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事实依据是否充分,“专车是否合法”的问题被回避可能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李文谦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济南市客管中心的处罚显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不具备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资格,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被告济南市客管中心则认为,其作为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客运经营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陈超当时在进行运营,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此外,济南市客管中心还提出自己的法律依据,出租车运营需要三个条件:企业具有出租车经营资格证,车辆具有运营证,驾驶员具有客运资格证。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对未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证从事出租车汽车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此问题,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方现场执法人员影像资料中缺失最关键的证据――实际发生交易行为的记录,也就是没有显示原告与乘车人之间有交易行为任何直接证据,针对这一点被告之后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充证明,那认定原告非法营运的依据又是从何而来呢?
此外,被告方的执法依据有问题,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第2款进行处罚,就会出现一个问题,被告到底是将原告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还是汽车租赁经营进行处罚?至少在本案被告提供的证据中,无法给出原告一个能够有法律法规支撑的答案。
此案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庭审,鉴于双方对本案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法庭表示将择期宣判。
模式合法性
2013年美国Uber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目前,市场上开展专车业务的有滴滴专车、易到用车、AA租车、Uber、一号专车等。
自从2014年,专车模式诞生之日起,关于其“黑与白”的争议就一直未停止。
专车在满足市民多元化出行需求服务的同时,也冲击了传统的出租车业务和管理模式。
尤其是在一线城市,专车正逐渐成为解决市民出行需求的重要方式之一。
4月12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举办了“‘专车第一案’暨专车发展法律研讨会”,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学术机构的法律专家,对“专车第一案”背后的深层次进行了研讨。
目前商务约租车市场普遍采取两种模式:一是采用租赁公司自有车辆,雇用司机进行营运;二是四方协议模式即通过打车软件公司与汽车租赁公司、劳务公司、用户签订四方协议提供专车预约服务。
商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副教授王军认为,“专车第一案”中的车辆采取的是四方协议的模式,挂靠到租赁车公司并以租赁车的名义在进行专车运营,而执法部门是按照济南市客运出租车客运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的。
“陈超的行为不属于出租车运营行为,因此并未违反出租车的管理法规。”王军说。
他认为对于陈超的行为应该使用关于租赁车的管理法规进行规范,但是山东省对汽车租赁、挂靠的行为又缺乏明确的规定。
李文谦律师认为,专车作为依托“互联网+”而产生的新业态,是该让其在有约束下发展还是一棒子打死?
对此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认为,目前各地执法部门对于专车司机的处罚,实际上就是在处罚公司,而处罚公司就等于增加创新的成本,也就等于说会阻碍经济的发展,或者说经济的创新。
“法官是不是应该考虑,专车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而进行处罚裁量,这些问题都是值得考虑的。”
行政法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专车模式和合法性之争,最核心的问题是新的经济模式与传统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之间的冲突。应该以新的观念的变革推动法律的、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北京君茂律师事务所张明君律师认为, 在现行的法律下,“专车第一案”在考量着裁判者的智慧,如果说裁判得比较好,是对新事物的肯定。
“我们期待有好的结果。但是即便陈超败诉,也不能够否定专车发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张明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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