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随着互联网的发达国内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电子支付手段,无论是舶来品比特币,还是基于网络实物交易诞生的“支付宝”,这些新生事物在最终本质上都不过是银行账户之间货币转账手段,但从一般利用者的支付手段而言,它们在现实中越来越接近现金,以至于有人将它们全部笼统的叫做“电子货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实际上银行间很早就实现了电子信号传递金融信息,而这里的电子支付手段是指利用IC卡、密码、开放式通信网络(互联网)实现支付并完成结算的支付形式,而且目前看来它主要被用于消费者的交易
近年,随着互联网的发达国内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电子支付手段,无论是舶来品比特币,还是基于网络实物交易诞生的“支付宝”,这些新生事物在最终本质上都不过是银行账户之间货币转账手段,但从一般利用者的支付手段而言,它们在现实中越来越接近现金,以至于有人将它们全部笼统的叫做“电子货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实际上银行间很早就实现了电子信号传递金融信息,而这里的电子支付手段是指利用IC卡、密码、开放式通信网络(互联网)实现支付并完成结算的支付形式,而且目前看来它主要被用于消费者的交易。参照海外的经验而言,如信用卡的电子化、电子支票、网上银行等都可以列入这一范畴。而这些电子支付手段的普及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需要满足三个要求:安全性,特有的便利性,对现金特性的继承。
目前国内的各种电子支付手段,无论是第三方支付,还是正蓬勃发展的移动支付,便利性的提高都特别明显,人们不再需要去银行排队填表就可以付款购物,打车可以通过微支付,由于不存在面额制约,在额度内可分割利用没有找零的烦恼等等,这些新事物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多色彩。然而就安全性和对现金特性的继承而言,目前的新事物们似乎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支付宝就被报道过客户信息的流失,而且很多支付手段只能在发行方可以掌控的框架体系内部使用,不具有现金那样到哪都可以(必须)被接受的“一般受容性”。
涉及到货币和支付手段的安全性而言,首先就是事前的不可复制性――价值的不可伪变造,其次是必须具有对不正当行为的可追踪能力,这二者必须是同一个体系化工程。对现金特性的继承,更是电子支付手段不断被大众接受的必要条件。现金的一个特征是额面就能直观的体现价值的大小,在使用时不需要事前繁琐的检查,加上体制的强制性而具有了最广泛的流通特权。不特定金融机构,不特定交易主体间都可实现直接支付和最终结算。
其次,就是现金最具有争议性的一面:匿名性,因为纸币和硬币自身不会留下交易履历。电子支付手段能多大程度上对应这种需求?对于国内的新兴互联网贵族企业们而言估计还是个没有摆上桌面的课题。但随着市场容量的扩大,利用者的增多,客观上必然要求与之配套的监管体系。
实际上,国际清算银行多年来不断的对这些新事物有着新的认识和监管要求,而各国货币当局也不断的在适应和调整监管。就我国而言,充分尊重民间创造力发挥市场积极作用的同时,在行业规范、安全标准、市场准入条件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上也有必要与时俱进。虽然各种支付手段的扩张必然都伴随其发行企业的利益,但如果这个手段无法让使用者具有最普遍的开放式空间,即无法实现更大的自由交换功能,那么其前途大概都很艰难。但类似微信这样不直接占用使用者现金资源只提供支付平台的新型便捷支付手段是否可以从类似于信用卡这样的传统支付手段中借鉴具有可靠性的安全标准?都是值得企业自身和监管当局需要思考的问题。
因为即便现在这些电子支付都集中在小额度交易,但随着利用基数的扩大,单个企业的管理一旦出现问题给整个支付体系带来的风险是不可小觑的。反言之,市场创新提供手段的创新,当局主导安全性的提升,必然伴随着由于电子支付手段的机会成本降低,结果就是单笔交易额度的提升,这对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抑制洗钱等不法行为都有着很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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