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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指日可待

互联网 2015-07-20 07:51:05 转载来源: 网络整理/侵权必删

李德尚玉 洪偌馨中国互联网金融被视为一个创新奇迹而广受世界关注,但也因为其无准入门槛、无行业规范、无监管机构,被业界调侃为“三无产品”而备受担忧。随着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公布,互联网金融监管“靴子”终于落地

李德尚玉 洪偌馨

中国互联网金融被视为一个创新奇迹而广受世界关注,但也因为其无准入门槛、无行业规范、无监管机构,被业界调侃为“三无产品”而备受担忧。

随着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公布,互联网金融监管“靴子”终于落地。此外,由各自监管机构负责起草的相关细则随后也将逐步出台。央行条法司司长张涛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由央行牵头的网络支付监管细则正在制定,不久将公布。

此外,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在组建,很快就会成立。相比之前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此协会的成员覆盖范围更广。

监管为创新留有余地

被视为互联网金融顶层设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划定了业务边界。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一行三会将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同时强调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

其中,归口银监会的包括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证监会负责互联网基金销售、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央行则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管。

《指导意见》提到,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所以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但也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指导意见》是一个总体纲要,内容较为宽泛,但已经可以看出监管层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支持力度。它的出台必然会推动监管细则加快落地,进而重塑互联网金融行业格局。

监管细则正逐步出台

事实上,从去年开始,一行三会围绕互联网金融各个细分领域的监管条例便已经在制定中。其中,P2P、众筹、网络支付由于业务创新存在争议性,其监管细则也最受关注。

目前来看,《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于去年末先行推出。其中,前者的进展最快,有望率先落地。

张涛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由央行牵头的网络支付监管细则正在制定,不久将出台。张涛还称,由各自监管机构负责起草的相关细则随后也将逐步出台。

而外界翘首以盼的P2P监管条例则迟迟未揭开神秘的面纱,只是在今年初传出了所谓的“草案”。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由于当下P2P平台数量众多,业务模式各异,监管细则的制定仍面临较大的挑战,短期内恐难推出。

不过,自去年首次明确P2P监管归属银监会之后,2015年初,银监会进行组织架构改革时,专设普惠金融部,加强对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的服务,并对小贷、担保、网贷等非持牌机构进行监管协调,管理权责进一步明确。

某接近监管层人士告诉记者,网络借贷的监管细则包括的内容有:P2P资金托管、注册资本金门槛、单笔贷款限额、是否设立杠杆比例、债权转让限额、收费方式、不鼓励自动投标、不鼓励天标秒标等,但究竟应该如何设定标准仍存在很多争议。

相比之下,股权众筹的监管思路较为明晰。2015年6月5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正就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特殊股权结构类公司上市等问题进行积极研究,目前已初步形成了股权众筹的试点方案,正在履行必要的程序。

前不久证监会已低调确定了第一批公募股权众筹试点平台,京东金融的“东家”、平安集团旗下的深圳前海普惠众筹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蚂蚁金服的“蚂蚁达客”率先获得试点资质。(相关报道见A8)

据多位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伴随着公募股权众筹牌照的落地,《证券法》有关发行证券的规则,以及公募股权众筹的管理办法都在加紧制定中,有望于下半年推出。

行业自律发挥作用

尽管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落地指日可待,但如何管理全国数千家互联网金融机构,仍是横在监管层面前的一道难题。以P2P为例,截至2014年末,中国就已有2000多家P2P借贷平台。

此前,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由于P2P借贷平台的数量众多,银监会的人手有限,管理难度太大。因此,P2P行业的监管方式将以行业自律为主,具体的监管职能则下放到各个省级部门,如地方金融办或银监局。

上述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这个监管方式就与此前的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类似,即由银监会牵头出台监管政策,具体监管职能下放到地方监管部门,同时银监会组建行业协会配合监管。

此次《指导意见》也提到了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的重要性:“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央行将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张涛也向《第一财经日报》证实了此事,他告诉记者,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在组建,很快就会成立。而相比之前已有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下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员覆盖范围更广。

据另一位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成员透露,其实这就是“一个班子两块牌子”。之前由于《指导意见》还未出台,所以先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作为过渡。现在民政部已批复,未来就在此基础上扩充成员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此外,在监管方式上也会借助互联网时代的新手段。《指导意见》就提到,央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数据统计监测体系。也就是说,在监管自律方面,将依托新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

互联网金融新格局

伴随着《指导意见》的落地,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已是大势所趋,而围绕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的变革也将提速。

“《指导意见》是适度监管,有一个原则,既要依法监管,又要审慎监管。”张涛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因为互联网金融是在新的技术革命迅猛发展的条件下产生的新的业态,从监管的角度看,是要以包容、开放的理念来看待的。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发展,我们希望它有巨大的潜力,但任何一个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的时候都要依法合规经营。”张涛表示,“随着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脚步逐渐迈出,希望它能在支持实体经济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普惠金融,在支持小微金融,小微的企业、边远的地区,都能够发挥它独特的作用。”

除了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指导意见》更强调了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要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

一方面,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另一方面则鼓励互联网企业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推动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业态的变革与发展外,此次《指导意见》还围绕财税政策、信用基础、融资渠道、简政放权等方面提出了建议,进一步完善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生态环境。

例如,在整个互联网金融的生态圈中,IT、数据、征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也是整个生态圈的基石。近日,伴随着央行验收工作的结束,首批八家个人征信牌照的发放已经进入倒计时。

此次的《指导意见》中不仅再次强调要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同时还提到了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

标签: 互联网 金融 监管 细则 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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