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晚间,央行表示,依法注销了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由此,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为首家被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公司
8月28日晚间,央行表示,依法注销了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由此,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为首家被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公司。
央行称,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于2011年12月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在浙江省开展多用途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人民银行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挪用客户备付金、伪造变造交易和财务资料、超范围经营支付业务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央行依法注销该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移交其涉嫌犯罪的证据及相关资料。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称,经执法检查确认,易士公司存在以下严重违规问题:一是通过直接挪用、向客户赊销预付卡、虚构后台交易等方式,大量违规挪用客户备付金,造成资金链断裂,预付卡无法使用,持卡人权益严重受损。二是伪造、变造支付业务、财务报表和资料,欺骗、掩饰资金流向。三是超范围违规发行网络支付产品。
该负责人还称,易士公司本质上是一家商业企业,与商业银行不同。预付卡发行本身是企业行为,是企业代客户保管预付资金,是一种零售支付工具。消费者购买易士卡,是在认可易士公司商业信用以及其代为保管资金能力的前提下,向其转移了一定的预付价值。这与银行存款有本质区别,不受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易士公司应当向消费者进行相关风险提示,这也是人民银行对易士公司的要求。发生资金损失时,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确定赔付责任。
2010年6月,央行正式对外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国内第三方支付行业实施正式的监管。根据相关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需要按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2011年5月26日,央行公布了首批《支付业务许可证》,共颁给27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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