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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出租车无偿使用经营权 交通部

互联网 2015-10-10 20:54:08 转载来源: 网络整理/侵权必删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专车”等新业态将获得合法的身份,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传统出租车被称为巡游出租汽车,而“专车”等新业态称为预约出租车,不得巡游揽客,仅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经营服务

交通部:新增出租车无偿使用经营权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专车”等新业态将获得合法的身份,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传统出租车被称为巡游出租汽车,而“专车”等新业态称为预约出租车,不得巡游揽客,仅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经营服务。

10日,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运输服务司徐亚华在发布会现场介绍,今年1月以来,交通运输部成立了改革工作组,赴十几个不同类型城市深入系统调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地区)出租汽车法律政策和管理经验,共召开了三十余次不同范围的座谈会和专题会议。

新增汽车经营权无偿使用

《指导意见》将“专车”等新业态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将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提出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共存的多样化服务体系,实行分类管理、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其中,巡游出租汽车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也可提供预约运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与以往不同的是,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指导意见》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指导意见》指出,巡游出租汽车可按规定开展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现优胜劣汰。

针对出租汽车“份钱”问题,《指导意见》指出,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

网约车经营者需获得资格

不仅“专车”将要并入出租车管理体系,从事经营预约出租车的驾驶员也将有条件限制,首先至少三年的驾驶经验,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并经考核合格的,取得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管理办法》明确,对于网约车经营者,要求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税务登记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和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管理办法》要求网约车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驾驶人若想成为网约车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符合相关安全驾驶条件。

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管理办法》要求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徐亚华介绍,经营者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后,应按相关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交通部法务司魏东表示,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敏感信息以及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等国家敏感信息。

《管理办法》还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顺风车等名义提供运营服务。网约车和驾驶员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以下为交通运输部新闻发布会实录: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徐成光: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交通运输部专题新闻发布会。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这项工作列入了国务院今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根据国务院的部署,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经过反复讨论修改,起草形成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今天我们邀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徐亚华巡视员、法制司魏东副司长、上海三亦城市规划设计公司徐康明教授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们的提问。

下面,请运输服务司徐亚华巡视员介绍《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情况。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徐亚华巡视员: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出租汽车改革发展稳定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讨论修改,起草形成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一、起草背景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出租汽车137万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8428户,个体经营业户126292户,从业人员261.8万人,2014年完成客运量406亿人次。出租汽车行业在城市交通中承担着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的功能,运输量虽占比不高,但却事关人民群众出行,事关社会稳定大局。

出租汽车行业在解决群众出行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在部分城市也存在出租汽车“打车难”、行业服务质量不高、行业稳定基础薄弱等现象,存在行业定位失准、供需失衡、经营权管理不尽规范、服务水平难以提升,以及新旧业态冲突等问题。特别是近两年,移动互联网快速融入出租汽车行业,在提高出行效率、便捷群众出行的同时,对传统巡游出租汽车也造成了不公平竞争,行业矛盾进一步凸显。

二、起草过程

今年1月以来,交通运输部成立了改革工作组,赴10多个不同类别城市深入系统调研,召开了30余次不同类型的座谈会、论证会及专题会议,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出发,总结借鉴国内外出租汽车管理改革经验和教训,凝聚改革共识,形成了《指导意见》。

今年3月、5月间,交通运输部多次征求了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11个有关部门意见。6月下旬,召开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座谈会,邀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区、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进一步听取意见建议。7月中旬,召开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论证会,邀请了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出租汽车企业、“专车”平台(互联网)企业、出租汽车驾驶员、“专车”驾驶员和乘客等相关方代表参加,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9月,再次下发各省份征求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了今天的征求意见稿。

三、深化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思路

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目标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互联网+”行动计划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树立法治思维,以人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循序渐进,通过“增量带动存量改革、细分市场提升运输服务”,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求,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原则是:

一是问题导向,深化改革。对出租汽车行业长期积累的历史矛盾和互联网新业态带来的新问题,运用改革思维和创新思路,坚持转型发展,坚持趋利避害,做好顶层设计。

二是以人为本,统筹协调。统筹协调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满足公众个性化出行需求,统筹兼顾乘客、驾驶员、出租汽车企业和互联网平台等各方利益。

三是鼓励创新,依法规范。促进互联网与出租汽车融合发展。多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完善市场准入退出条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是统分结合,循序渐进。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将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实际紧密结合,给地方充分的自主权和政策空间,不搞“一刀切”,发挥各方面优势和积极性,循序渐进推进改革。

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思路是:将新业态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共存的多样化服务体系。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的法律框架下,对新老业态实行分类管理,逐步融合发展。首先,改革传统出租汽车行业体制机制的弊端,解决政府与企业、企业与驾驶员、运力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积极推动互联网技术的应用,通过“出租汽车+互联网”,实现传统出租汽车转型升级。其次,规范新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依法实施许可管理,市场运力规模调整主要通过设置不同的车辆准入条件实现,充分发挥平台用信息化手段对驾驶员服务评价的优点,通过“互联网+出租汽车”,为乘客提供差异化服务,与传统巡游出租汽车错位经营。第三,充分考虑行业复杂情况,充分兼顾各方利益诉求。对新老两种业态,既要肯定多样化、差异性,因势利导、分类指导;又要推动融合发展,避免对立和冲撞,构建起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和谐稳定的新型市场体系。避免操之过急的“休克式”改革,切实维护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四、《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六个部分2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科学定位,适度发展,动态调整运力规模。《指导意见》提出: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由于出租汽车社会出行成本的不经济性、对城市道路或停车等资源的过多占用等原因,决定了必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在对出租汽车运营实行许可管理时,要区分大中小城市,结合公共交通完善程度,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并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调整机制,及时调整运力规模。具体到某一个城市,运力规模总量及其具体配置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二是构建多样化服务体系,满足社会不同层次需求。本着以人为本、鼓励创新、规范发展、循序渐进的原则,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对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分类管理,提供差异化服务。对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数量调控,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在站点候客,也可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准入管理,不得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只能通过移动互联网平台、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开展预约运营服务。

三是深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首先,规定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要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减轻行业负担。同时,对历史遗留问题审慎处理,现有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的,要合理确定期限,实现平稳过渡。其次,完善经营权的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第三,规范经营权的使用管理。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四是协商确定并公开承包费标准。承包经营是为调动驾驶员积极性采取的激励措施,有利于打破“平均主义”,提升运营效率,具有现实合理性。承包费关系到出租汽车企业发展和驾驶员切身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借助互联网等技术探索多种利益分配机制,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五是促进互联网与出租汽车融合发展。一方面,引导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鼓励巡游出租汽车拓展服务功能,利用互联网等技术实现行业转型升级,改进提升服务。另一方面,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施许可管理。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作为运输服务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提供差异化服务,实行错位经营。强化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六是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要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推动出租汽车燃油补贴制度改革,通过综合措施逐步取消出租汽车燃油补贴,促进出租汽车回归合理定位。

以上,就是《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徐成光:

谢谢徐亚华巡视员的介绍,下面,请法制司的魏东副司长给大家介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魏东副司长: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

下面我介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情况。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俗称“专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自2014年7月以来,一些互联网企业陆续推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对于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发展定位不清晰、主体责任不明确、接入非营运车辆、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缺乏保障、对出租汽车市场造成不公平竞争等。特别是今年3月份以来,部分企业通过补贴等抢占市场,接入非营运小客车从事运输活动,冲击了正常市场秩序,影响出租汽车行业及社会稳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亟待规范。针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起草原则

一是坚持鼓励创新。鼓励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客运领域的创新应用,鼓励出租汽车服务创新,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前提下,促进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更好地提高出行效率和服务品质,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

二是坚持依法行政。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12项设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许可事项,依法实施许可管理。

三是坚持维护稳定。本着疏堵结合、循序渐进的原则,稳妥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应当遵循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四是坚持部门联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技术与出租汽车行业融合发展产生的新型跨界服务模式,需要加强部门沟通与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促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规范发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5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发展定位。明确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二是明确主体责任及准入条件。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并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等,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和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相关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将平台数据库接入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

三是规定车辆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设施设备。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车辆标准、营运年限和车辆标识。

四是明确驾驶员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需满足驾驶经历、安全驾驶等方面条件,按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五是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保证接入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的合法性,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发票,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奖励、促销计划要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信息和国家安全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专项资金,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按国家有关标准提供运营服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

六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事中事后监管。鼓励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水平。

以上,就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出台后,我部还将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作相应修订。

谢谢大家。

标签: 新增 出租车 无偿 使用 经营权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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