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正在酝酿中的《标准》将会创造某些差异化的信用评级方式,比如在判断互联网金融机构是否存在自融行为时,以往不少评级机构主要先考量这家机构产品平均收益率是否远高于行业标准,但《标准》除此之外,还打算引入前十大借款人待收资金占比、贷款地域集中度、投资标的的期限分布、待收资金增速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报记者 陈植 上海报道 尽管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迅速,但由于整个行业始终缺乏一个权威的机构信用评级认证标准,某种程度制约了它的健康发展
导读
正在酝酿中的《标准》将会创造某些差异化的信用评级方式,比如在判断互联网金融机构是否存在自融行为时,以往不少评级机构主要先考量这家机构产品平均收益率是否远高于行业标准,但《标准》除此之外,还打算引入前十大借款人待收资金占比、贷款地域集中度、投资标的的期限分布、待收资金增速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报记者 陈植 上海报道
尽管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迅速,但由于整个行业始终缺乏一个权威的机构信用评级认证标准,某种程度制约了它的健康发展。
记者独家获悉,近期商务部直属机构——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下称“商务部研究院”)正在酝酿制定《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评级与认证标准》(下称《标准》),计划年底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明年正式推广。到时《标准》有望成为国内首个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评级与认证的“国家级”标准。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或许是商务部相关部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一次探索。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商务部似乎不在发布《指导意见》的十部委之列。
“但是,商务部相关部门一直在关注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此次商务部研究院酝酿制定《标准》,正是想借助自身在企业信用评级方面的操作经验,扭转国内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评级“乱象”。
作为国内主管商业经济和贸易的政府部门,商务部研究院下属信用评级与认证中心,一直负责为企业机构提供信用评级和认证服务。
记者向《标准》制定课题组专家徐洲求证,对方表示目前《标准》相关条款尚在调研论证过程,目前没有进一步信息可以披露。
商务部研究院“牵头”制定《标准》
今年3月,中国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突然决定将陆金所从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预警观察名单转入黑名单,由此引发陆金所与这家信用评级机构的激烈矛盾。
“这反映了国内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缺乏一个权威标准,导致互联网金融机构与评级机构之间往往存在各种不服气。”上述知情人士透露,这也促成商务部研究院将制定《标准》纳入工作日程。
毕竟,商务部研究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在全国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并适时推出符合中国市场的企业信用评级与认证技术操作规范。
记者了解到,商务部研究院真正启动《标准》课题研究制定,是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后。
一些人士最初认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属于金融机构,应由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发放业务资格牌照,并设定相应的企业信用评级认证标准。但《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无形间给商务部研究院制定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评级与认证“国家级”标准,提供了政策操作指引。
徐洲向记者介绍,目前商务部研究院牵头制定《标准》相关条款,评级认证工作则由商务部研究院信用评级与认证中心操作,后者从1987年就引入国际信用风险管理技术,涉足中国信用风险管理市场。
“目前,《标准》制定课题组已经调研了多家国内大型互联网金融机构,相关条款也基本制定完毕,下一步将是年底前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他指出。按照商务部相关部门的规划,若社会征求建议顺利完成,明年将择机推动标准的成果转化,进入实际应用。
“目前,课题组是打算将这份《标准》设计成国内首个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评级与认证方面的国家级标准。”徐洲向记者表示。所有按照《标准》评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还将通过第三方合作平台——互联网金融信息查询系统进行公示,并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供查询服务,改变投资者、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评级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缺乏权威评级判断标准的局面。
评级标准“与众不同”
在上述知情人士看来,作为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评级与认证的“国家级”标准,它在机构信用评级评估方法方面力争“与众不同”。
“有别于不少信用评级机构主要根据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己提交的财务数据进行评级,《标准》要求在互联网金融机构财务经营信息采集环节,必须引入律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先对机构财务数据等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保信用评级数据来源的准确性。
在信用评级认定方面,《标准》一方面延续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评级认定标准——从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或权益资本)、企业规模、成立年限、资金规模、收益率、逾期率、风控机制、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从业人员资格等方面进行认证,一方面也会创造某些差异化的信用评级方式,比如在判断互联网金融机构是否存在自融行为时,以往不少评级机构主要先考量这家机构产品平均收益率是否远高于行业标准,但《标准》除此之外,还打算引入前十大借款人待收资金占比、贷款地域集中度、投资标的的期限分布、待收资金增速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至于各项因素在信用评级打分体系里的评估比重,目前课题组还在进一步研究完善过程,很快会有最终结果。”徐洲表示。但他强调,有别于传统信用评级主要通过财务数据及偿债能力进行征信,《标准》将更侧重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真实经营能力、风控水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考察,提供一个相对权威的评级标准。
记者了解到,《标准》制定课题组还有意通过鼓励、奖励等方式,吸引互联网金融机构员工、投资者反馈企业第一手的经营状况。
在徐洲看来,这些员工与投资者能第一时间了解互联网金融机构产品违约状况,有助于商务部相关部门能及时调整这些机构的信用评级,避免评级调整滞后造成的影响。
“按照标准课题组的设想,《标准》的首要职责,是过滤存在欺诈经营行为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避免投资者上当受骗;再通过设立不同的信用评级分数,让投资者能更全面地了解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风险高低,避免掉入投资陷阱。”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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