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璐消费者网购商品维权将更有法律保障。2014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届时将废止此前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方璐
消费者网购商品维权将更有法律保障。2014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届时将废止此前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强网络交易规范日显重要。2013年,工商部门在线检查网站111.7万次,查处网络商品交易案件1.12万件,案值243.16亿元,罚没款1.4亿元。工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平台上线运行后,23个省级工商局网监平台与工商总局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截至去年11月底,全系统共查处各类网络市场违法案件6139件。
针对此次即将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副司长杨洪丰表示,该法旨在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月17日,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提供给21世纪经济报道的一份监测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上半年接到41360起电子商务领域投诉,其中,售后服务、退款问题、虚假促销、退换货物、网络诈骗、发货迟缓、质量问题、网络售假、订单取消、节能补贴被列为“2013年(上)十大网络购物热点投诉问题”。而涉及“退换货物问题”占总投诉比例的7.9%。
在一项针对淘宝天猫、京东商城、亚马逊中国、易迅网、苏宁易购、当当网、1号店、凡客诚品、国美在线、唯品会等国内11家知名电商企业的服务状况调查中,有高达58.10%的被访者不满意退换货服务,54.15%的被访者认为电商企业售后服务难保证,有50.28%对电商售后服务直接表达了不满意。
新法出台后,令不少消费者烦恼的“退货难”将得到缓解。根据新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退货,无须说明理由。而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天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但消费者需要把退货的商品保存完好,并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但像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及报纸和期刊等除外。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认为,办法实施后,应提防出现“恶意退货”现象。他认为,“7天无理由退货”易被个别恶意消费者或竞争对手利用,虽然为制约消费者,规定退费由其承担,但这种约束对恶意者而言“几乎没太大作用”。
2013年11月,“圆通毒快递”事件造成一人死亡,数名圆通快递下属公司员工染病入院的恶劣后果,网购安全性对消费者至关重要。《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服务。
此外,新法还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严格保密消费者个人信息
因网购遭遇诈骗,导致个人财产受到损失的案例层出不穷。人们在网购时,家庭住址、手机号、个人账户等重要信息都在虚拟交易范围之内,一旦泄露后果严重。
针对上述难题,《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并应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此外,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时,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此外,针对消费者网购时重视的“用户信用级别”,新法强调,该级别不得任意调整。办法显示,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坚持中立、公正、客观的原则,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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