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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双11不得先涨价再打折 不得谎报成交量

互联网 2017-11-04 09:13:14 转载来源: 南方都市报

(原标题:工商总局:“双十一”不得先涨价再打折) 南都讯 记者卜羽勤 发自北京 为净化“双十一”集中促销活动期间的网购环境,让消费者放心消费,11月2日,工商总局印发通知,要求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组织者和经营者不得有先涨价再打折、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成交量等行为。不得先涨价再打折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网络购物狂欢节将近,天猫、京东、苏宁等电商巨头陆续推出了自己的“双十一”方案,准备“开战”

(原标题:工商总局:“双十一”不得涨价打折


南都讯 记者卜羽勤 发自北京 为净化“双十一”集中促销活动期间的网购环境,让消费者放心消费,11月2日,工商总局印发通知,要求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组织者和经营者不得有先涨价再打折、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成交量等行为。

不得先涨价再打折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网络购物狂欢节将近,天猫、京东、苏宁等电商巨头陆续推出了自己的“双十一”方案,准备“开战”。其中,京东、苏宁已于11月1日正式开启了2017年度的“双十一”的购物狂欢活动。

工商总局在11月2日的通知中要求,各地要提前采取行政告诫、联合座谈约谈、发布典型案例、加强警示宣传、强化监测监管等方式,督促指导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组织者和经营者严格遵守“七日无理由退货”等法律规定,事先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规范订(定)金、优惠券的使用方法。

工商总局还强调,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组织者和经营者要做到“七不得”,即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虚报特价揽客、实施有价无货的欺诈行为;不得先涨价再打折,借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虚构交易、对平台成交量或成交额进行虚假宣传;不得限制、排斥竞争,不得攻击贬低对手,不得限制、排斥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等。

国家质检总局执法司日前也下发了《关于开展“双十一”消费品电商领域执法打假集中行动的通知》,要求在今年10月25日至11月15日在全国开展打假集中行动。针对主要网购平台和服装鞋帽、家用电器等10类重点消费品,围绕群众投诉较多、价格不合理、媒体曝光的产品,开展摸排,收集线索。同时,加强电商消费品违法案件查办工作。此外,质检总局还将加强对质量问题突出的消费品发布消费预警。

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韩云平表示,要集中曝光典型案件,加大电商执法打假工作宣传力度,对质量问题突出的电商消费品,推动地方政府牵头开展区域整治。

“双十一”后一月内是消费投诉高峰期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6年“双十一”全网交易额突破1800亿元,再创新高。其中天猫“双十一”销售额1207亿,11月11日当天京东商城交易额同比增长59%,苏宁“双十一”全渠道销售订单量同比增长193%。

但同时,“双十一”期间,商家以次充好、虚假宣传、虚假降价的情况时有发生。据第三方网络维权平台―――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统计受理案例显示,“双十一”后一月内是消费投诉高峰期,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15年同比上年增长18.60%,2016年同比上年增长26.27%。

为促进网络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监管部门也陆续采取措施。

2015年,工商总局发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网络集中促销中附赠的商品,也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提供“三包”服务。

201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建立由工商总局牵头的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今年5月召开的第一次联席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2017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并决定5月至11月联合开展2017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侵权假冒、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

消费者可通过投诉维权

“双十一”期间,消费者如果遇到虚假宣传、虚标原价、以次充好等问题,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建议,根据问题的不同,消费者可向不同部门投诉。比如,碰到价格欺诈,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遇到虚假宣传,可以向工商部门和消协投诉。

赵占领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对于普通商品,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以商品价格的3倍进行赔偿,如果是食品,可以要求10倍赔偿。

南都记者了解到,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也正在完善。10月31日,《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并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中也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促销“七不得”

●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虚报特价揽客、实施有价无货的欺诈行为;

●不得先涨价再打折,借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不得虚构交易、对平台成交量或成交额进行虚假宣传;

●不得限制、排斥竞争;

●不得攻击贬低对手;

●不得限制、排斥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等。

(工商总局文件要求)

识破“双十一”八大套路

●旧款改名变新款

●电商专供不标明

●商品先涨价后降价

●赠品不享受常规售后服务

●预售商品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

●预售定金不退

●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商家刷单冲销量

标签: 不得 工商 总局 涨价 打折 谎报 成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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