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马上评丨起诉段子手?百度的竞价排名就是个段子) 澎湃首席评论员 沈彬因发布关于百度CEO李彦宏的微博段子,百度方面要求网友赔偿500万,并在微博置顶道歉30天。今年8月,网友“七点半的独角戏”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因是其在3个月前发的一条关于百度CEO李彦宏的微博段子
澎湃首席评论员 沈彬
因发布关于百度CEO李彦宏的微博段子,百度方面要求网友赔偿500万,并在微博置顶道歉30天。
今年8月,网友“七点半的独角戏”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因是其在3个月前发的一条关于百度CEO李彦宏的微博段子。百度方面要求这名网友赔偿500万,并在微博置顶道歉30天。
那么,讲笑话、段子手、脱口秀,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呢?
我国《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诽谤和侮辱两种情形。简单地说,诽谤是失实的言论,侮辱的内容虽然没有失实,但是严重贬损他人人格。
回头看,段子手到底说了什么段子?引发官司的段子,全文如下:“百度发布声明称,李彦宏有小三和私生子的传闻为谣言,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据悉百度找的是网上排名第一的警局,目前案件已经进行到了给王警官汇款的阶段#monologue #。”
从文本上分析,这个段子的前一句,没有诽谤李彦宏有小三和私生子,而是重复百度公司的辟谣声明;从后一句看,就是在讽刺百度之前的广告竞价排名,因为百度之前长期的不负责任的广告竞价排名,导致搜索结果的前一两位往往是“坑”。
最著名的就是2016年的“魏则西事件”,20岁患绝症的魏则西,被百度误导到了一家医院的莆田系外包科室,被榨干最后一滴油水,遗恨离世。此前,很多人在百度上有这样的经历,搜索一个正规大医院的名字,结果跳出来一个李鬼医院的链接这是百度竞价排名(后更名为“搜索推广”)干的好事。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谈到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时,明确表示“做搜索的不能仅以给钱的多少作为排位的标准”。之后,原国家工商总局还专门出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付费搜索属于广告,也受《广告法》的监督,也要做到诚实信用。
这个是段子手讽刺百度的背景,之前百度屡屡滥用公众信任,将搜索结果卖钱,网络李鬼横行。段子里所说“百度找的是网上排名第一的‘警局’,目前案件已经进行到了给王警官汇款的阶段”,即是指百度之前滥用竞价排名成为网络诈骗、灰色医疗等等的“帮凶”。
段子本身有夸张拼接的成分,但是所指向的问题没错。名誉侵权是通过诽谤、侮辱的形式降低了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那么,百度在竞价排名当中的公信力,表现究竟如何呢?魏则西等等事件已经有充分的证明。一个人不可能失去自己没有拥有的东西,百度指控段子手的段子,造成了自己社会声誉下降,难道百度搜索结果中李鬼横行,不是自己造成的吗?
本质上说,段子只是讽刺,不是失实,属“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寥寥两句话就勾勒出来百度竞价排名当中的自我打脸的尴尬。名誉权是自己挣来的!网友同样有监督权和言论表达权,包括对于社会丑恶现象的批判的权利。
就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来说,段子里所说的“点击百度排名第一位,结果遭遇网络诈骗”,这本身并不是失实的造谣,而只是对于之前百度饱受诟病的经营方式的艺术概括,并不存在“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网友有批评监督的权利,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编造互联网公司负责人有私生子等等谣言,相关企业及当事人有权维权,造谣者也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诽谤也不属于批评监督权。但是,一些网络段子并没有制造谣言,仅仅是针对互联网巨头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辛辣的讽刺,哪怕其中有夸张的成分,客观上并没有贬损互联网企业的正常社会评价,法律应该给讽刺留下空间。
声明:本文内容来源自网络,文字、图片等素材版权属于原作者,平台转载素材出于传递更多信息,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与学习,切勿作为商业目的使用。如果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我们尊重版权,也致力于保护版权,站搜网感谢您的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