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列表 > 移动互联 >> 手机互联

锤子债务超2000万元:罗永浩因质押合同被判偿还

手机互联 2021-05-22 10:35:03 转载来源: IT之家

近日,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永浩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裁判结果为,罗永浩对锤子数码所欠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以罗永浩持有的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177378股股票价值为限等。此次为案号(2020)粤0304民初57502号,审理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原告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罗永浩

近日,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永浩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裁判结果为,罗永浩对锤子数码所欠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以罗永浩持有的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177378股股票价值为限等。

此次为案号(2020)粤0304民初57502号,审理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原告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罗永浩。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其与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广告投放等业务存在商业合作关系。2019年1月31日,双方签署的《债务处置协议》中锤子数码确认共欠原告各项合作债务共计18452047.68元。罗永浩需为原告提供与剩余债务价值相等的股权质押担保共计177378股,且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登记程序等。截止2020年6月5日,被告并未如约完成股权质押的登记程序,且未偿还完毕剩余债务。故请求判令罗永浩偿还全部应付债务本金及以违约金合计金额24157300.88元等。

被告罗永浩辩称,未与原告签订任何股权质押合同,也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股权质押不成立;双方之间不存在质押合同关系,不存在违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承担赔偿范围应以债务人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京0105民初5839号民事判决中所应承担的债务为前提,在其持有的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177378股股票价值数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 锤子 债务 2000万元 罗永浩 质押 合同 被判 偿还


声明:本文内容来源自网络,文字、图片等素材版权属于原作者,平台转载素材出于传递更多信息,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与学习,切勿作为商业目的使用。如果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我们尊重版权,也致力于保护版权,站搜网感谢您的分享!

站长搜索

http://www.adminso.com

Copyright @ 2007~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站长搜索

打开手机扫描上面的二维码打开手机版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站长搜索目录系统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