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言不久前,央行叫停“虚拟信用卡”和二维码支付,加上在坊间流传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时引起了巨大争议。在这样的背景下,近期商业银行针对快捷支付调降单笔转账限额,更是成为讨论的焦点
金言
不久前,央行叫停“虚拟信用卡”和二维码支付,加上在坊间流传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时引起了巨大争议。在这样的背景下,近期商业银行针对快捷支付调降单笔转账限额,更是成为讨论的焦点。
在我们看来,公众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沦为情绪化的发泄,并未厘清现象背后的技术因素以及金融监管的基本逻辑,存在着不少误读和讹传。客观而全面地分析和解读,才有助于推进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金融市场的开放、稳健和持续发展。
从各银行的情况看,并没有对储户向支付宝账户转账限制额度,而只是对客户使用快捷支付从银行账户划转资金进行了额度控制,如果是客户自愿向支付宝账户转账,通过网银、银行卡渠道都可以实现。客户的资金客户做主,目前在网上流传的剥夺客户资金自主权之类的说法,或者是在偷换概念,或者是没有搞明白支付产品的类型和区别。
银行限制快捷支付产品的使用额度,究其原因还是由该产品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其一,快捷支付是支付机构针对网上消费客户的特点,用自身网络系统开发设计的产品,不是通过银行系统进行的直接支付。
其二,快捷支付主要解决的是电商小额支付问题,在强调便利性、重视客户体验的同时,安全性比较差。据统计,目前电商平均每笔支付只有380元左右,额度很小。而支付机构创造这一种类似电子钱包的产品,主要考虑的是便利性和客户体验,客户只要提供银行卡号、户名和手机号码就能完成支付业务。而银行只负责在开通首笔支付前进行客户信息的比对,之后的支付划转业务,银行不再进行验证确认。
其三,按照监管要求,银行在与支付机构进行快捷支付业务合作时,要求支付机构在客户开通该产品时要有确认的环节,目的是让客户知道自己已经开通快捷支付产品,风险自担,这种要求是比较合理的。但支付机构以便利性为由,未设立客户与银行网上签约环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客户未经银行确认而开通快捷支付,发生资金损失后向银行索赔,就很难界定责任。我们看到,现在很多诉讼与投诉,客户说自己银行卡不明不白钱少了,要和银行打官司,但实际上在绝大部分情况下,资金是通过第三方公司转走的。数额小问题可能还不大,如果大额,银行也很难负责,其实也不该负责。
其四,在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的过程中,银行一直按照监管部门2011年出台的相关规定和支付机构进行沟通,试图寻找各方满意的解决方案,但支付机构一直不同意监管部门和银行的要求。因此,为防范客户资金风险,也是为了防范银行经营风险,银行提出了对快捷支付单笔限额要求。
支付机构在风险控制方面的问题频频暴露,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前段时间,媒体曝光了由支付机构与一家银行合作推出的信用卡产品,因非法套现已形成几亿元的风险,由此也暴露出部分第三方机构无序浮躁、不懂或不计风险、不计客户资金损失的问题。实际上,金融支付业务因涉及到客户资金的真实转移,是一项风险业务,对客户资金、对本企业的安全负责是天职。
近期商业银行针对快捷支付调降单笔转账限额,是银行对安全性和便利性进行权衡之后采取的第一步措施。如果目前的单笔限额仍不能满足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需要,银行进一步调低额度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银行是一个经营风险的行业,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做金融业务,首先应该符合各项监管要求,一些监管要求是用血的教训买来的,目的是为了让从事支付业务的主体不犯重复的错误。监管套利可以为某些利益主体带来一时的利益,但以牺牲客户资金安全为代价的做法不会长远,也不可持续。因此,任何从事该领域的主体只有了解业态,尊重规律,才能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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