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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下的司法应用:区块链存证证据真实性认定的困境与对策

区块链 2024-09-25 08:38:56 转载来源:

数字经济下的司法应用:区块链存证证据真实性认定的困境与对策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催生出灿烂的数字化法治建设,区块链技术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去中心化、信息共享、去信任化、高效协作和不可篡改性等技术优势,在证据存储、认定与鉴真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区块链存证证据在司法应用中也面临着对其真实性认定的各种困境与挑战

数字经济下的司法应用区块存证证据真实性定的困境与对策

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催生出灿烂的数字化法治建设,区块链技术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去中心化、信息共享、去信任化、高效协作和不可篡改性等技术优势,在证据存储、认定与鉴真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区块链存证证据在司法应用中也面临着对其真实性认定的各种困境与挑战。本文从数字经济下司法应用视角出发,针对性地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区块链存证证据真实性提升的各种对策,旨在为区块链存证证据真实性研究提供具体指引,助力数字化法治高质量发展,不断推进司法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一、引言

在数字化法治不断发展的当下,新兴的区块链技术结合的区块链存证证据的数据真实性、可靠性、透明性和不可篡改性日益受到关注。传统的证据保存方式往往面临着被篡改、丢失或伪造的风险。而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兴起,一种新型的存证方式——区块链存证证据开始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社会总体经济的形态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更好适应这种数字化的经济模式,数字化法治应运而生,进入飞速发展时期。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提出了“数字中国”国家发展战略。为了更好地促进党和政府关于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促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的贯彻与落实,以法院、检察院为首的司法机关更在司法实践中加快政法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互联网技术在政法工作中的运用,促进数字化法治的建设和发展。

在这种数字化法治的大背景下,在线诉讼逐渐兴起,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领域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然而,传统的电子数据在平台海量大数据的基础上,越来越不能满足互联网案件、经济案件等对于关键性电子数据准确性、精确性的需求,其易篡改、易变化等不足也为此类案件的司法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因此,利用区块链去中心化、难以篡改、去信任化、全过程哈希、易于留痕等技术优势与电子证据保存、认证的司法需求契合,区块链存证证据应运而生。利用区块链技术来存储证据能够解决电子证据的适用难题,不仅弥补了传统的电子证据在真实性方面的不足,也是推动区块链技术为核心的数字产业化、增强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

 数字经济下的司法应用:区块链存证证据真实性认定的困境与对策

二、探究:何为区块链存证证据鉴真

区块链数据存证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数据哈希: 将要存证的数据通过哈希算法生成唯一的哈希值,该哈希值可以代表原始数据的内容。

2. 存证交易: 将数据的哈希值和相关的元数据(如时间戳、存证人等)打包成一个交易,发送到区块链网络中,这也被称为存证交易。

3. 区块链验证: 一旦存证交易被包含在区块中,并被其他参与者确认,该数据的存证就被认可为有效。由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性和不可篡改的特性,能够有效防止该数据被篡改或者伪造,数据存证的可靠性得到了增强。

4. 数据检索: 通过区块链上的存证和交易过程,可以快速检索到对应的数据,以区块链存证数据的可追溯性,可以更好地实现数据的溯源和验证。

 数字经济下的司法应用:区块链存证证据真实性认定的困境与对策

三、优化区块链存证证据真实性认定的司法应用

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论述以上链前后为线索,从上链前证据真实性,上链后证据真实性、可靠性来论述。上链前“形式化真实性审查”存在着“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等形态证据规则的法律制度构建的不同划分。其中,实质上的真实指的是该证据反映实际情况与内容的必须保持真实,要和案件的客观事实相一致的,而非是伪造变造的事实。形式上的真实又被相关学者称为载体的真实性,也就是该证据必须是在物理上真实存在的,不能是经虚伪捏造的。

考虑到民事诉讼程序的前后一致性以及互联网空间的虚拟性,应当参照“形式化真实性审查”形态证据规则的基础上,以其逻辑构成促进“实质化真实性审查”形态证据规则的构建,并在重视区块链存证证据虚拟形态的基础上,强调对于证据形式化真实性认定的重视。

四、区块链存证证据真实性提升的对策

针对区块链存证证据真实性认定的困境与挑战,本文提出了以下对策:

1. 完善区块链存证平台资质审查标准

 数字经济下的司法应用:区块链存证证据真实性认定的困境与对策

  • 设立基本准入门槛: 完善资质要求,设立基本的准入门槛是规范区块链存证平台运行、推广区块链存证技术、提升区块链电子数据可信度的必然要求。设立资质要求并不是对区块链技术发展实施过多的限制,与去中心化的基本特征并不违背。相反,只有确保平台的硬件与技术能力过关,才能确保该平台的区块链系统能够正常、独立、稳定运转,具备去中心化和防篡改的能力。
  • 引入国家标准: 建议由公检法牵头,联合国家网信办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援引GB/T25000-2016“系统与软件工程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国家标准系列,特别是其中的GB/T22240-2020《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366627-2018《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试评估技术指南》和GB/T25000.51-2016等具体标准,结合信息时代互联网协会制定的具有区块链特色的相关资质要求,对区块链存证第三方平台的相应的硬件设备条件与技术条件提出了要求。
  • 完善平台技术能力评估: 首先,平台要配备完善的配套设备来支持系统的运行。其次,要拥有具体的用户甄别能力,要求用户注册时进行实名认证,并合理合法地将平台实名认证系统联网对接公安部的官方居民身份认证系统,采取安全可靠的认证方式,不仅能准确地鉴别用户身份,还可以为官方信息识别添砖加瓦。再次,网络与系统环境清洁度要不断提高,平台要防止出现本地异常操作行为影响系统的清洁性,让用户在使用该区块链存证平台时,不必下载任何不相干的软件或插件,全程在系统分配的云主机上操作,同时应能通过由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提供的“区块链电子证据清洁性鉴定”书,以保障区块链存证平台网络与系统的清洁度。复次,平台的记录时间应当符合标准,在规范己方区块链存证的所加盖的时间戳的同时,也需采用由国家授时中心提供的标准时间源,并且要即时记录,缩短执行时间,保证时间信息清晰、客观、准确,不会存在较长时间间隔引起误解。最后,平台要提供符合要求的加密算法和相关技术,应运用哈希值函数和非对称加密技术对电子信息和数据加密,要符合国家密码局标准加密算法标准,使当事人能够拥有安全有保障的加密信息、密文存储、哈希留痕、密匙管理以及在需要时进行解密服务。

2. 完善区块链存证证据真实性审查规则

  • 扩大区块链证据真实性审查范围: 鉴于区块链存证的技术自证,《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没有将区块链存证的电子证据直接推定为具有真实性,而是强调了技术性核验在人民法院的认可未篡改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应适当地扩大《规则》中对于区块链证据真实性审查的范围,对于区块链存证证据在技术性核验通过后由人民法院认定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之后结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可以得出,该区块链存证证据的真实性得以推定。除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即《规则》中规定将链下证据以区块链技术来存储相关电子数据另加以核验通过的电子数据之外,还应当包括在区块链系统内部直接生成的电子数据,又称为区块链存证证据。
  • 明确区块链存证证据“推定属实”的具体规则: 对于区块链存证证据,即区块链存证平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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