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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通讯工具管理办法出台 专家称利好微信

互联网 2014-08-07 21:08:15 转载来源: 网络整理/侵权必删

8月7日消息 中央网信办今天下午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内容包括: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需资质;保护隐私;实名注册,遵守“七条底线”;公众号需审核备案;时政新闻发布设限;明确违规如何处罚。专家称利好腾讯微信《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的发布,对于作为“即时通信工具之一”的微信有何影响?央广网科技第一时间采访了中国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秘书长李易,他认为即时通讯工具管理办法是很有必要的

8月7日消息 中央网信办今天下午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内容包括: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需资质;保护隐私;实名注册,遵守“七条底线”;公众号需审核备案;时政新闻发布设限;明确违规如何处罚。

专家利好腾讯微信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的发布,对于作为“即时通信工具之一”的微信有何影响?央广网科技第一时间采访了中国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秘书长李易,他认为即时通讯工具管理办法是很有必要的。“微信作为一个商业体系,自控程度是没有那么高的。真真假假的谣言很多,确实到了监管的时候。之前微信也做过几次清理,包括涉时政公共号的清理,都是和国家互联网安全的加强有关系。”

众所周知,在中国有两大社交平台,一个是微信另一个是微博。李易向央广网科技表示,国家对于互联网安全加强的话,微信的商业活跃度在客观上有一定的抑制作用。比如有一些大V或者一些造谣生事的,实际上就会销声匿迹,商业活跃度会下降。

作为社交平台的真正价值不仅仅要考虑商业,更多的时候要考虑到社会价值。李易认为即时通讯工具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微信是利好的。“短时间内看似商业活跃度会下降,商业价值会下降,实际上从长期看,对于微信是利好的。国家一旦监管你,其实你就安全了,将来有法可依,做一些什么事情都是有规可查,反倒是不监管,你就很危险了。”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第34次调查报告,截至目前,我国手机网民达5.27亿,首次超越传统PC网民规模。李易认为,即时通讯工具管理办法参照了PC互联网时代的一些管理方法,可追诉可查控,得有主体,无论是法人还是个人都得备案。移动互联网时代移植PC互联网时代的管理方法非常有需要,未来即时通讯工具管理办法上升为法律法规也是有可能的。

微信清理谣言有害信息

根据数据显示,微信当前拥有6亿用户和580万公众帐号,这确是一组漂亮的数据,但背后却隐藏着一定的风险。谣言、暴力、恐怖、欺诈、色情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公众号和微信朋友圈肆意传播。

此前,央视《焦点访谈》就曾专门揭穿过借微信散播的“微波炉致癌”谣言,不少公众号流传出所谓“微波炉加热食物致癌”,其中影响面最大的文章包括《微波炉生产厂家打死也不说的惊天秘密》以及《紧急通知:请立即停止使用微波炉》。

微信方面昨天宣布,将加码清理微信谣言,此次清理的重点将集中在公众号,尤其是刻意散布虚假信息、诈骗、色情以及诱导用户进行分享的公众号。

微信相关负责人表示,事实上,7月底,微信官方就已对外发出预警,称将会针对近期出现的虚假点击、集赞等行为进行打击,“腾讯的产品对抵制谣言侵蚀提供了三大系统,分别是:技术拦截系统、举报人工处理系统和辟谣工具。”以举报人工处理系统为例,仅今年上半年,腾讯安全中心举报平台就收到约6000万条举报消息,有超过3500万用户主动向腾讯举报恶意账号,经审核,有365万个恶意账号被冻结,“微信团队有一支专业的运营团队对用户的举报进行核实,只要举报得当,7天之内都会得到相应的处理。”

“对公众号的处罚,将根据违规情节的轻重处理,严重的将做永久性封停,此外还分7天、15天、30天及更长时间进行冻结。”微信方面称,微信公众平台已经对涉及传播谣言的近千篇文章、百余个公众号进行了删除和封停。

截止今日(8月7日)港股收盘,腾讯控股(00700)报128.30港元,跌3.46%。

相关阅读: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

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第五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七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第八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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