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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未经同意禁向电话、邮箱发广告

业界动态 2014-08-26 12:53:55 转载来源: 网络整理/侵权必删

AS网站目录(www.adminso.com):广告法修订:未经同意禁向电话、邮箱发广告 【广告法修订草案禁止未经同意向手机邮箱等发送广告】广告法修订草案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明知或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信息传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应予制止

AS网站目录(www.adminso.com):广告法修订未经同意禁向电话邮箱广告

【广告法修订草案禁止未经同意向手机邮箱等发送广告】广告法修订草案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明知或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信息传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应予制止。

【广告法修订:明星代言产品须先使用】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等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广告法修订草案25日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中国现行广告法于1994年制定,该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5类媒介发布烟草广告,并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在此基础上,广告法修订案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了更严格的限制。关于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草案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对于禁止设置烟草广告的公共场所,草案予以扩大,增列禁止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同时,草案明确规定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草案还列举了烟草、酒类广告的“不得”情形,规定此类广告应当符合的要求。如草案规定,烟草、酒类广告不得出现吸烟、饮酒形象;不得使用未成年人的名义或形象;不得诱导、怂恿吸烟、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烟、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等。

此外,草案规定,发布烟草广告,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应当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字样。

标签: 广告法 修订 未经 同意 电话 邮箱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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