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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擅自删帖 发帖人可追责

电子商务 2014-10-10 07:10:24 转载来源: 网络整理/侵权必删

南都讯 记者王殿学 发自北京 今后在微博微信上“随手转发”要注意,如果所转发信息侵害他人权益,转发者有可能也要担责,尤其是网络大V。而网站随意删帖,发帖人也可以要求网站承担侵权责任

南都讯 记者王殿学 发自北京 今后在微博微信上“随手转发”要注意,如果所转发信息侵害他人权益,转发者有可能也要担责,尤其是网络大V。而网站随意删帖发帖人也可以要求网站承担侵权责任。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责任承担问题,该司法解释将于今日起施行。

明确非法删帖及网络水军等责任承担

去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审理利用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根据该解释,在网上随意发布信息可能涉嫌诽谤罪或寻衅滋事罪。而此次的网络侵权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明确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解释,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

此次司法解释从民事责任角度对这些行为进行规制,其中第14条明确规定给网站报酬,让网站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法院应认定为无效。对于信息删帖,第14条还进一步明确,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帖方要求网站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自媒体转载是否侵权 可看有否改标题

除了对删帖行为进行规制外,此次司法解释还明确了网络转发的责任。第15条规定:“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孙军工表示,微博、微信等近几年迅猛发展的社交网络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在传播范围、影响力等各个方面均有超出传统媒体之势,“针对这些特征,司法解释对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孙军工说,在信息传播的主体上,往往是自媒体先发出声音,产生影响后,传统媒体再跟进。司法解释规定,认定自媒体转载时的侵权时,综合考虑是否承担了与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以及是否对文章标题进行修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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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V转发不审核普通用户改标题或均涉侵权

司法解释规定,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最高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姚辉表示,认定转载者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要件就是“过错”,就是明知不得转还转,但这毕竟是主观心态,司法解释制定标准就是为了避免同案不同判。姚辉特别提到,如果是大V,注意义务就比一般人高。

注意义务就是转载时需要注意有没有侵害他人,“比如你是‘大V’,你对转载网络信息的注意义务就要比一般人高。而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过错程度可能就比较低或者没有过错。”姚辉说,“如果你是‘大V’,你就应当知道你轻易的一转发,影响力有多大。你的言语、你的一举一动可能影响的受众有多大,你法律义务上有更高的注意力,你就应该谨慎。”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副教授朱巍对南都记者说,网络大V在网络上确实应该有表达自由的限制,他们的发言会引起很大影响。所以,只要大V转的内容,如果没有审核、如果文章侵权,大V也涉嫌侵权。

而对于普通人的转载,朱巍表示,在国际上,转载在传播法体系中确实是可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转载时将文章内容或者标题更改,那就不是转载,而是有自己的内容,就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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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者诽谤他人网站“连坐”有标准

根据侵权责任法,网站知道网民利用其网站侵权而未采取必须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司法实践中,什么是“知道”并没有明确标准。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认定“知道”应综合考虑7种因素,比如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以及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还有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等。

对于网站的转载责任,朱巍介绍之所以规定人工转载,是因为中国网站有大量的自动转载,如果这些也承担责任将不利于网络的发展。对于网络上的浏览量,朱巍表示,以前有些侵权的帖子在网上都点爆了,但是网站还称“怎么证明不是被侵权人自己发的”,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只要浏览量很大,侵权事实是明显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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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提供侵权者信息网站将被罚

南都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即使在网上发现有信息侵权,但是无法找到发帖人,而网站不提供相关信息,也会影响正常的维权。对此,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可以责令网站向法院提供涉嫌侵权的用户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法院可以进行处罚。

姚辉说,以前的审理经常有这种情况,侵权人在暗处神不知鬼不觉地发帖,被侵权人难以确定发帖人,因为起诉需要有明确的被告,这时诉讼就无法进行。但是网站也有法定保密义务,并不是必须要提供,如果有正当理由也不能强人所难。

朱巍说,如果找不到发帖人,被侵权人就找不到请求赔偿的基础。现在只有江西省高院规定这时候可以预立案,就是法院可以拿着预立案通知书向网站要求提供发帖人相关信息,这时网站一般会提供。朱巍表示这实际上是推进网络实名制,以前因为信息保护法律不健全,推进得不全面,现在信息保护法律已经比较全面,推进网络实名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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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他人隐私为公共利益可免责

此次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个人隐私的保护,规定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责任。但是,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不承担责任。

朱巍表示,基因信息、涉性信息、医疗信息、健康信息、犯罪信息是人的核心隐私,这是必须要保护的,但是中国还没有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这次司法解释对这些核心隐私进行了保护。因为中国立法一般宜宽不宜细,所以最高法院也将涉性信息规定为私人活动。

朱巍说,为了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不承担侵权责任,为网络反腐留下余地,因为一些贪官如果没有网上的人肉搜索以及相关信息的公布,一些事实是很难查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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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计入损失可追讨精神赔偿

因为没有法律明确将律师费计算为损失,一些当事人打官司时常为必须支出的律师费而苦恼。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可以将符合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另外,如果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无法确定,法院可以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姚辉认为这有利于不同地方、各级法院在裁判时掌握一个相对统一的尺度。朱巍介绍,50万元并不是网络侵权的上限,只是立法技术。

司法解释还规定,网络用户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该有精神损害赔偿。

专家观点

落实宪法权利 保障表达自由

昨天,全程参与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制定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副教授朱巍对南都记者表示,这次的司法解释有深刻的原因,因为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表达自由,但是其他法律没有对表达自由的权利进行保障,而宪法又不能直接在审理中适用,公民表达自由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

朱巍介绍,曾有网民在网上发帖,在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指责一家食品企业有卫生问题,网帖被网站删除后,该网民起诉网站,称自己的表达自由权利受到侵害。但是法院驳回起诉,原因就是该网民以宪法为由起诉,而宪法条文不能直接在法院审理中适用。

“这是公民私法化的表现,等于民法承担了宪法的责任。以后法院可以直接以这个司法解释立案,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这是司法解释一个极大的进步。网站随意删帖的情况应该会有所减少。”朱巍表示。

南都记者了解到,不少网民遇到过被删帖的情况,特别是一些网站的“小秘书”经常直接删帖。朱巍说,中国现在还没有完善网络删帖的法定理由,除了一些明显违法的情况外,在表达上确实有些灰色地带,如果没有法律规制,这个灰色地带就可能影响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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