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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草案拟提高行政罚款额,欺诈发行顶格罚款2千万

2019/12/2311:48

证券法修订草案拟提高行政罚款额,欺诈发行顶格罚款2千万

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拟提高,欺诈发行最高可罚2千万。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京召开。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在作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时指出,确立证券发行注册制已有实践基础,建议不再规定核准制。

报告指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成功落地并平稳运行,目前改革主要制度安排基本经受住了市场检验,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中确立证券发行注册制已经有了实践基础。建议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同时,为有关板块、有关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的进程安排,留出法律空间。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证券发行制度进行完善。比如,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在依法申请注册的基础上,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明确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同时,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并增加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此外,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为提高证券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在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同时,应当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

前述报告指出,实践中,证券民事诉讼具有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单个投资者起诉成本高、起诉意愿不强等特点,建议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的建议,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可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规则,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受损害的投资者向法院办理登记,提起代表人诉讼。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零五条中增加两款规定:一是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二是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与此同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单位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严厉惩治并震慑违法行为人。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法律责任一章作以下修改: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二千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

标签: 证券 投资者 证券法 宪法 修订草案 法律委员会 注册制 行政 制度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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