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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如何制定“游戏规则”? 杜绝暗箱操作

互联网 2014-12-27 11:48:06 转载来源: 网络整理/侵权必删

文|杨井鑫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突飞猛进,但是监管“绳索”的松紧却一直备受争议。P2P平台爆炸式增长,网贷平台跑路倒闭频现,在行业机遇和风险并存之时,市场格外关注监管如何来制定“游戏规则”

文|杨井鑫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突飞猛进,但是监管“绳索”的松紧却一直备受争议。P2P平台爆炸式增长,网贷平台跑路倒闭频现,在行业机遇和风险并存之时,市场格外关注监管如何制定游戏规则”。

12月18日,由中国经营报社主办的2014(第十二届)中国企业竞争力年会暨2014(第六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颁奖盛典上,银监会创新部主任助理李志磊详解了P2P监管的四项基本原则及互联网金融的六点认识,阐述了平衡金融创新和防范风险的监管思路。

互联网金融“六大认识”

近年来,整个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异常火热,各类机构纷纷涉足互联网金融业。

“互联网金融逃脱不了金融发展的属性要求,需要认真追寻金融发展的内在规律,特别是涉及到公众利益的金融业,监管核心仍然是长久的安全性,守住风险底线,只有在这种安全底线守住的情况下才能谈回报,所以金融监管要根据这种发展趋势,推出符合互联网金融观点实际的、具有互联网金融特点的法规和相关的制度。”李志磊表示,这其中主要涉及的有六个方面。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要结合互联网的特点实行差异化的分类监管,注重发挥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活跃。李志磊表示:“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涉及规模比较大、受众多、容易产生系统影响的金融业务,应当进行严格的监管,加强监管强度。但是,对于一些小金额的、仅限定在特定人群、风险把控比较容易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可以适当的考虑多层次差异化地进行监管,以促进市场形成良性的选择机制,这需要根据互联网金融的规模特征进行差异化监管。”

对于互联网金融线上和线下监管的标准,李志磊认为至少要一致。他表示,互联网金融特点是金融业务放到互联网渠道上,这不但不能改变或者降低固有的金融风险,反而有可能会被放大。这也就是说,一旦金融业务上网直接面向社会大众,没有了地域限制、国别限制,那么原有的风险也就被放大了。所以,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应该至少追求线上线下相统一,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边界和风险底线。

由于互联网渠道的局限性,加强信息披露和提高业务透明度也成为了监管的关键一环。李志磊称,从业机构必须主动接受市场监督,注重风险揭示资金安全包括银行账户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绝不能利用自身的业务优势和基础优势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他同时认为,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强调的就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以P2P网络借贷为例,P2P并不适合社会所有大众来投资,它的风险应该是相对比较高的,最起码是要高于银行理财,这就涉及到投资的适合性,也就是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不具有客户的识别性和现场的甄别性,监管就需要设计出一套完善机制,通过各个环节网上来确定投资者是否合适。

在互联网金融价值方面,李志磊表示与整个金融创新业务秉承的价值无异,即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实体经济与金融业的发展应该是相互交织、协调的。实体经济部门的发展离不开金融业发展的支持,但是金融业的过度扩张却必然损害实体经济部门的增长,最终制约金融业自身的增长前景。

此外,他还认为互联网金融行业需要接受经济周期的考验。“在金融蓬勃向上时,随便做一单业务都挣钱。但是,如果在经济下行阶段,如何能够减少客户损失,或者说保护客户基本权益,不引发系统性区域性的风险,这要求从业机构从一开始进入这个领域设计产品时就要做好规划和安排。”

P2P“四项基本原则”

作为传统金融的补充,P2P在中国的发展步伐可谓一日千里,各类平台的出现就如同雨后春笋,也成为了当今互联网金融主要实践形式之一。

李志磊认为,按照金融创新的监管来比照,P2P的监管也有四项基本原则――“真实需求”“不得吸收资金建立资金池”“风险可控”“简单透明”。

“P2P应该有别于银行、担保公司、基金公司,明确定位于民间借贷的信息中心,不能是信用中介。P2P机构是为借贷双方的小额交易提供一个信息服务,不能是资金金融机构,也不能是受托的理财机构,也不能做自身的担保机构。”李志磊认为,原本已经存在专门机构从事这些业务,一旦P2P涉及其中,也就不是行业的真正需求。

另外,在去年针对P2P监管“划红线”时,监管要求就已经明确了P2P不得吸收资金,建立资金池。按照他的理解,P2P没有银行的资质做存贷业务,也就不能吸收资金和建立资金池。

同时,监管层应该要求P2P充分揭示风险,减少暗箱操作。李志磊表示:“P2P机构既要向市场披露管理和运营风险,也要做好向投资者的风险披露,如今在很多P2P的网站中,都是通过一个网站平台进行运营,似乎都在搞暗箱操作。也就是说,打开这个网站不仅看不到产品,也看不到经营的业务范围。只有投资人按照要求注册和往里面充钱之后,投资人才能了解到产品和资金投向,这其中就存在潜在风险。”

李志磊认为,P2P机构应该开展必要的审计,定期向社会提供财务审计报告,防止出现骗局。“在所有的P2P平台中,有一类风险来源于平台运营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了危机之后平台也不会披露,寄期望于融到更多的资金覆盖风险,而这往往会造成更大的风险。所以,P2P机构提供公开的成本可算的审计报告十分必要。”

最后,作为一个信息平台,李志磊认为P2P应该简单透明。“P2P不能再给自己提供担保,同时也不能对这种本金或者收益出具承诺。贷款、受托理财以及证券资产化这些都不是P2P能做的。P2P形式上,不能把网站搞成金融产品的交易所,各种金融产品都上来交易,这属于严重违规。”

标签: P2P 监管 如何 制定 游戏规则 杜绝 暗箱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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