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长搜索科技讯 1月8日消息,在昨天和今日的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庭审现场,被告辩护人对行政机关的取证行为及此后一系列行为的合法性表达质疑。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于昨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为快播公司CEO王欣、快播公司快播事业部经理吴铭、快播事业部副总经理兼技术平台部总监张克东、快播事业部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牛文举
站长搜索科技讯 1月8日消息,在昨天和今日的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庭审现场,被告辩护人对行政机关的取证行为及此后一系列行为的合法性表达质疑。
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于昨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为快播公司CEO王欣、快播公司快播事业部经理吴铭、快播事业部副总经理兼技术平台部总监张克东、快播事业部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牛文举。
昨天下午,公诉人出示快播公司员工证言,证明快播公司高层对使用快播播放器播放淫秽视频一事系明知。
对此,辩护人认为这些证言存在违法行为:1、笔录地点违法,并非是法律规定的地方,而是在派出所;2、方式违法,这些证人应该是被询问,而非讯问。
公诉人随后向法庭出示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显示2013年11月18日海淀区文化委员会执法二队在著作权行政法检查工作中发现,某技术公司涉嫌从事侵犯著作权违法活动,依照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四台服务器进行了登记保存强制措施,并将四台服务器送版权局实施著作权鉴定。
对此,张克东辩护人提出异议,认为这些是行政案件的证据,不能用于刑事案件的证据,主要是:一是对涉案证据合法性存疑,保存、鉴定时间和被告人被捕时间相差很多,海淀文委行政立案手续缺少;二是鉴定内容确实,证据中称要进行著作权鉴定,但没有看到鉴定意见;三是当事人缺少,文化市场鉴定告知书中说明数据归属于快播公司,当事人是快播公司,但行政执法并没有将快播公司列为当事人;四是侦查过程缺失,海淀文委如何侦查得知这四台服务器有淫秽物品?行政决定书并未将快播列为当事人,也没有告知权利义务,查货服务器后如何保管也没有证实;五是法律手续不合法。
吴铭辩护人则认为,这些提供的证据在各方面存在冲突,涉嫌事后补正、甚至伪造。
公诉人对此表示,行政法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的执法权限,而对于有瑕疵的证据,经过侦查机关的合法转换也可以认定为定案证据。
随后,公诉人再度出示证明服务器转移的证据。
辩护人依然提出对工作程序的质疑,指出证据上年份改动痕迹,认为交接清单存在后期制作的问题,调取证据的手续也存在后期补正的问题。
公诉人对此表示,文件的涂改是证据的瑕疵,但并不能妨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
辩护人对此认为,不应该采信有瑕疵证据。
再后,公诉人出示证明鉴定情况的证据,出示证人证言。
辩护方针对鉴定程序提出违法质疑,认为重新鉴定不应该由原鉴定人参加,并对鉴定机构文创动力的资质提出质疑。
而在今日上午,公诉人与辩护人再就鉴定证据进行发言。
公诉人表示,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是合法有效,文创动力只是提供技术支持,因此在资质上没有问题;而第三次鉴定不属于重新鉴定,仅仅是补充鉴定。
在今日下午,辩护人提供证据,证明文创动力承担了腾讯等公司的网络取证任务,该公司不仅为政府部门提供检测,也为包括快播竞争对手在内的企业提供检测,所以它属于利害关系人,其提供的证据有瑕疵,不可采信。
公诉人认为,辩护人对于文创动力公司的结论全都带有主观推测性质,对于其工作进行了断章取义;公诉人一再强调,文创动力的工作是开发了一个软件,能都读取服务器数据,并没有进行鉴定工作。
辩护方则指出,在快播此前受到的一次处罚,缘于乐视网举报所致,而乐视网正是文创动力的客户,因此属于利害关系人。
在目前的辩护人发言中,辩护方面再度多次指出存在瑕疵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
声明:本文内容来源自网络,文字、图片等素材版权属于原作者,平台转载素材出于传递更多信息,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与学习,切勿作为商业目的使用。如果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我们尊重版权,也致力于保护版权,站搜网感谢您的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