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一审判处陆建华等8名被告人八年至十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在天猫电商交易平台(以下称天猫)购物的“剁手党”都知道,每完成一单交易就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积分
4月1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一审判处陆建华等8名被告人八年至十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天猫电商交易平台(以下称天猫)购物的“剁手党”都知道,每完成一单交易就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积分。在之后的购物中,消费者不仅能够以100积分等于1元来抵扣现金,还可以使用积分参与天猫的摇奖活动,可谓一举多得。但没想到的是,就是这个颇受买家青睐的规则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成为他们大肆搂钱的“摇钱树”。
2015年10月,天猫店主陆建华、颜康等人预谋通过积分套现的方式实施诈骗。他们首先利用6家网店,制造根本不存在发货、物流、收货的虚假网络商品交易,然后通过虚假交易换取了真实的积分,最后利用积分套现,把钱放进了自己的腰包。通过这简单的“三步走”,陆建华等人在短短的几十天内,制造了14亿多元的交易量,获取7亿多天猫积分,骗取天猫公司671万余元。
发财“歪路”渐渐清晰
陆建华生于1993年,生活在江苏南通,因为脑子活,他在天猫上经营的几家店铺都有不错的业绩。一年几十万元的收入、手下雇用着不少员工,让陆建华成为同龄人中的佼佼者,但这并没有让陆建华感到满足。他总在苦苦思索能够来钱更快的发财之路,却始终不得其法。
2015年,一个偶然机会,陆建华和朋友发现了网店规则漏洞。几番研究下来,一条赚大钱的“歪路”,渐渐在他们面前清晰起来。
2015年11月初,陆建华的朋友许文琪发现,有人使用没有购物记录的淘宝账号进行了积分抵款购物,这让靠贩卖淘宝账号起家的许文琪大感兴趣,于是便找来陆建华、朱大军、潘之明等人共谋。在仔细研究了天猫商城积分活动的游戏规则后,他们盯上了“生日特权机制”。
所谓的“生日特权机制”,就是消费者在天猫会员权益频道登记生日日期后,可在其生日月(生日前29日及生日当天)领取生日双倍积分卡。随后,消费者可在生日周(生日前6日及生日当天)内购物时使用该卡,获得双倍积分,赠送积分以5000分为上限。赠送积分会在用户确认收货后,打进用户的账号里。用户在店家那里购买商品并使用积分后,天猫会将相应的资金付给店家。简而言之,天猫商城赠送的5000积分,最多可以为消费者省下50元的开销,也可以为店家增加50元的收入。
陆建华等人很快熟悉了游戏规则。当时正值“双十一”前后,网络交易量猛增,正是一个薅“天猫”羊毛的绝佳时机。而一向胆大的陆建华明白,一次50元的生意其实是个小买卖,最大的收益点在于低成本,缺点则是人工成本不小,所以只有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成规模地刷单,这笔买卖才真正值得一做。
于是,陆建华找来同在南通的颜康、邱小天等人,以及远在河北石家庄的叶立军、魏一超,在温州的潘之明、项少荣,上海的朱大军,一共几十人、涉及数地、平均年龄只有20多岁的团伙就此形成。
虚假刷单14亿元获7亿积分
为了刷积分,该团伙筹资在天猫平台上购买了康盟优视化妆品专营店、得力高精达专卖店等六家天猫店铺,并每天在店铺中制作大量不同的虚假商品链接,链接金额分别为5元、10000元和50.01元。为了保证后续行骗计划顺利实施,陆建华还购买了几款软件,包括自动拍下商品、自动付款、自动发货、自动确认收货、自动维权退货、自动同意退货退款、自动用积分购物等。
之后,他们在网上大量购买“白号”(即未使用过的淘宝账号,含密码、支付密码等信息),将“白号”发给店铺的员工,让自己手下的网店员工拍下5元的商品链接,批量进行付款、退款的操作,这样就可以以几乎零成本的代价激活“白号”会员资格。激活后,再利用软件,将所有“白号”的生日改成操作当天或者后几天的日期,让其拥有生日特权,从而得到双倍的积分。
有网店、有人手、有拥有特权的“白号”,陆建华等人的计划万事俱备,接下来便是整个行骗计划中最关键的部分,他们把这个部分形象地称为:买衣服送袜子,衣服退掉留下袜子。
陆建华等人指使手下的员工们使用“白号”批量拍下1万元商品链接。这1万元的商品链接,便是行骗计划中的“衣服”。随后,通过网银付款、店铺自动发货、员工自动确认收货并要求“维权退款”、商家自动退款等四个步骤,完成了一单又一单的虚假交易。每完成一单,“白号”上便会多出5000的天猫积分,也就是他们所说的“买衣服时所送的袜子”。根据天猫的积分规则,虽然买家退货,但天猫商城赠送的这5000积分,是可以保留在账户里的,这也就达到了“留下袜子”的目的。
整个计划的最后,便是收尾兑现工作。员工使用“白号”拍下店铺中的50.01元商品链接,使用骗取的5000积分进行购物抵扣付款。这样,每个“白号”只需要花费一分钱,就能让店铺多出50元的现金收入。扣除员工的刷单成本费,这些钱最后都落入了陆建华等人手中。
流水作业带来的效果是惊人的,甚至超出陆建华最初的预想。有的员工整个刷积分期间没有休息过,一单3毛钱,平均每天能赚150元左右。2015年10月底至11月20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陆建华等人利用了6家店铺,冒充10万多个天猫商城会员,形成虚假交易额高达14亿多元,获取7亿多积分,实际骗取人民币671万余元。
尽管涉案金额巨大,但本案并不是由天猫公司发现并报案的。该案承办人、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检察官申莲凤介绍,案件是由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诈骗案牵出来的。本来,警方是调查陆建华的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陆建华等人利用天猫积分规则套现的证据,于是案发。
天猫公司工作人员赵玉虎介绍,在发现天猫商城生日积分漏洞后,公司已经及时进行了完善,类似案件不再有重演的空间。
8名被告人一审获刑
“在办理天猫积分网络犯罪案件时,我院从原公诉科抽调3名有着丰富网络案件办案经验的年轻干警,又从技术科抽调2名技术人员,组成专案组。”申莲凤告诉记者。侦查过程中,公安和检察机关组成的专案组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就侦查方向、案件定性、关键证据的收集方法、全面开展追赃以及人员分工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会商;公安机关抓获嫌疑人的时候,检察官也会同时到达第一犯罪现场,参与现场勘查,获取犯罪嫌疑人、犯罪工具、现场情况等第一手信息,保障后续办案顺利进行。
本案涉案人数多,涉及范围广,这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不小的难度。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半年时间内,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陆续将陆建华、颜康等8人抓获归案。随后,以涉嫌诈骗罪向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9月20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8人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陆建华、颜康等人的辩护律师表达了关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针对辩护律师的观点,申莲凤表示,首先,陆建华、颜康等人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购买大量“白号”利用软件系统激活,再进行大量频繁的虚假交易套取积分,最后利用套取的积分购买虚拟商品变现,这些均是在他们控制下的多个淘宝店铺进行的,商品链接也在不断变化。陆建华、颜康等人的行为极具迷惑性,容易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其次,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故意,陆建华、颜康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仅仅是反复虚假交易固然不是犯罪,但该案的被告人所瞄准的是一个个虚假订单背后所产生的巨额资金,而不是和其他的刷单行为一样,只是为了提高店铺的信誉度。从客观结果上看,陆建华、颜康等人的行为也确实导致天猫的资金池须支付相应积分的对价,从而遭受财产损失。总而言之,陆建华、颜康等人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客体上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而且最终每个犯罪嫌疑人根据刷单量分配了赃款,构成诈骗罪既遂无疑。
“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权类的案件,单纯的侵财案件是否构成犯罪,一般以是否达到法定的犯罪数额为立案标准,就诈骗罪而言,普通诈骗在江苏的立案标准为6000元,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则为3000元,也就是说犯罪的数额低于上述标准是不构成诈骗罪的,只有诈骗数额高于等于上述标准才立案追诉刑责。”申莲凤表示。对于本案的既遂标准,被告人骗取的积分转换为现金,进入其控制的天猫店铺账户,即为犯罪的既遂。之后,每个被告人根据刷单量分配赃款,应为对赃款的处理行为,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均为犯罪既遂。
无独有偶,利用电商平台交易规则漏洞非法牟利的并不只有陆建华等人,因利用京东商城给好评就能获得“京豆”的漏洞,另一案件中的邓罗洋用他人身份证购买了30多家钻石级客户,先是虚构交易,然后给出“好评”,在十个月内骗取了京东给付的价值800余万元的京豆。最后,邓罗洋因诈骗罪被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罚金1.1万元。
“但与该案行为构成诈骗不同,网络的虚假交易行为确实存在着灰色地带。”申莲凤介绍,比如我们熟知刷单刷信誉的行为均是虚假交易,但针对这些灰色地带的立法基本是一片空白。申莲凤建议,应当加快探索建立专业化办案机制,加强诉讼证据支持力度,同时提高社会综合治理能力,加强互联网犯罪的理论研讨,促进相关刑事立法。
今年4月1日,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陆建华等8人通过实施虚构会员身份、生日信息、商品信息、交易过程等大量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骗取“天猫商城”的积分,数额特别巨大,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判处陆建华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二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2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目前本案已上诉。
案后说法
利用网商诈骗案件通常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特别是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任何有联网计算机的地方都能实施犯罪。由于犯罪时间极短,并且不需要投入很大财力、人力和物力,犯罪成本极低。这些给案件的侦破和承办工作带来很大阻碍。从犯罪主体上看,犯罪嫌疑人多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比如借助网络交易疏漏信息,开发各种攻击软件等等。这种诈骗犯罪的手法也很容易被复制和传播,给经济秩序带来很大的危害。
互联网时代,网络技术、理念日新月异、突飞猛进,一切现实空间中的犯罪都可能在网络中发生。但网络空间并不是法外之地。针对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侵权、犯罪,我们建议:第一,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识别能力,增强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第二,提升公众在互联网犯罪治理中的参与和自律作用,加强网民参与网络活动监管,自觉抵制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加强网络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专业素质和防范能力。因此,公众在享受网络交易便利的同时,同样要恪守法律底线,遵守道德准则。打击犯罪从来都是手段,保护合法权益才是我们的最终目标,通过案件办理,让更多的人知道何谓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更好地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声明:本文内容来源自网络,文字、图片等素材版权属于原作者,平台转载素材出于传递更多信息,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与学习,切勿作为商业目的使用。如果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我们尊重版权,也致力于保护版权,站搜网感谢您的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