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武汉共享单车新政征求意见:对不具定位功能车辆设一年过渡期) 澎湃新闻记者 欧阳李宁5月27日晚,武汉市交委发布《武汉市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对目前不具备卫星定位和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的车辆设置一年过渡期;企业应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做好车辆维护管理,及时维修保养,确保车辆完好率达95%以上
(原标题:武汉共享单车新政征求意见:对不具定位功能车辆设一年过渡期)
澎湃新闻记者 欧阳李宁
5月27日晚,武汉市交委发布《武汉市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对目前不具备卫星定位和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的车辆设置一年过渡期;企业应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做好车辆维护管理,及时维修保养,确保车辆完好率达95%以上。
《征求意见稿》指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模应与城市道路资源和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由武汉市各区政府结合本辖区实际,编制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投放节奏和数量,实现全市规模调控。并且按照“市级统筹,区级监管”的属地化管理原则,武汉市直相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管理。
――对于车辆,《征求意见稿》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性能安全,质量可靠,并具备卫星定位和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对目前不具备卫星定位和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的车辆设置一年过渡期;车辆投放前应报所在区相关部门,在城管部门规划设置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集中定点定量投放。同时要配备相应的转运设备,满足应急转运的需要。
――对于用户,《征求意见稿》明确要实名制进行网络注册登记,实现对承租人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创新保险机制,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障承租人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
――对于资金安全,《征求意见稿》指出,企业要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押金的,须设立押金专用账户,并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企业退出市场前,要提前30天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按照协议约定退还承租人押金,组织落实投放车辆回收工作。
――运行维护方面,企业要利用卫星定位等技术手段设置电子围栏区域,建立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做好车辆维护管理,及时维修保养,确保车辆完好率达95%以上。加强车辆卫生保洁,不得在车辆上发布小广告。
以下是《指导意见》全文:
武汉市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使用和管理,鼓励引导市民绿色出行,保障市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功能定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经营企业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区投放自行车,通过互联网方式为市民提供的自行车租赁服务,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遵循“鼓励、规范、引导、发展”的原则,围绕满足市民绿色出行需求,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促进城市绿色交通体系协调发展;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经营管理体系,明确政府与市场、企业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行服务系统,为广大市民绿色出行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二、发展原则
(一)坚持鼓励支持。以满足市民绿色出行需求为出发点,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积极为市民骑行和停放提供配套基础设施支持。
(二)坚持规范引导。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企业主责、使用守法”的原则,建立市级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区(含开发区、功能区,下同)负责实施具体管理工作、企业承担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承租人自律守规的责任体系,共同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引导其在规范中不断健康发展。
(三)坚持统筹调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模应与城市道路资源和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由各区政府结合本辖区实际,编制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投放节奏和数量,实现全市规模调控。
三、政府职责
按照“市级统筹,区级监管”的属地化管理原则,市直相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分工为:
(一)市直相关部门
1、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统筹协调工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备案;牵头组织城管、交管等部门召开联席会研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模、市场秩序等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的规划、停放技术导则和技术管控标准的制订;组织各区定期上报本辖区车辆停放容量;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日常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3、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完善全市慢行交通建设规划;市城建部门负责依照规划将慢行交通建设纳入年度城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4、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通行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实施监管指导。
5、市金融局负责协调中国人民银行武汉营业管理部落实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管。
6、市公安、工商、质监、物价、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7、市文明办负责依照《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加强宣传、引导和考核,营造市民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的良好环境。
(二)各区
各区负责编制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模和停放规划;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的施划、技术管理标准的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的经营企业限制投放车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通行的日常执法管理及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组织对侵占、盗窃、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相关投诉和建议。
四、完善慢行交通设施
(一)完善慢行车道规划。结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运用大数据分析,完善慢行车道规划,做到布局合理、标准适宜、衔接成网。
(二)保障非机动车便利通行。城市道路建设应支持非机动车出行便利。对新、改、扩建城市主干车道,要同步按规范建设非机动车道,设置隔离设施;对具备条件的现状道路,要研究落实划设非机动车道并设置隔离设施,为市民安全、便利骑行创造良好条件。
(三)优化车辆停放点设置。按照“交通相宜、方便接驳、规模适度、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车辆停放需求,充分利用公共空间,在轨道交通、常规公交枢纽站、大型商业圈(体)与办公区、医院、居住区等公共场所划设停放点位,满足市民使用停放。
五、规范经营行为
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保障能力,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一)应依法在本市办理相应商事登记,并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3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在本市设立的办公地址及经营维修和消纳场所;3、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5、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合格检验报告等。
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企业,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
(二)投放的车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性能安全,质量可靠,并具备卫星定位和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对目前不具备卫星定位和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的车辆设置一年过渡期;车辆投放前应报所在区相关部门,在城管部门规划设置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集中定点定量投放。同时要配备相应的转运设备,满足应急转运的需要。
(三)对承租人以实名制进行网络注册登记,实现对承租人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创新保险机制,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障承租人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押金的,须设立押金专用账户,并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企业退出市场前,要提前30天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按照协议约定退还承租人押金,组织落实投放车辆回收工作。
(四)向社会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实行明码标价。设立投诉受理平台,24小时开通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市民投诉。
(五)利用卫星定位等技术手段设置电子围栏区域,建立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六)做好车辆维护管理,及时维修保养,确保车辆完好率达95%以上。加强车辆卫生保洁,不得在车辆上发布小广告。
(七)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泄露承租人个人信息。
(八)向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开放运营数据,包括车辆投放、借还车辆轨迹、信用评价、投诉处理、意见建议等,将数据实时接入政府管理部门监管平台。
六、规范承租使用
承租人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规范用车、文明骑行、有序停放;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等财物,自觉维护环境秩序。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加强宣传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倡导市民遵守交通法规,遵从公安、城管等部门的执法管理,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市民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营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环境。
本试行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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