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列表 > 科技资讯 >> 互联网

电商法草案二审:网店"避税红利时代"或将终结

互联网 2017-11-02 10:31:08 转载来源: 财经杂志

(原标题:电商法草案二审:平台将承担更多责任与义务) 《财经》记者 刘d/文 李恩树/编辑电商领域监管立法进程再推进。继2016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后,《电子商务法(草案)》(下称“二审稿”)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原标题:电商法草案二审:平台将承担更多责任与义务)


《财经》记者 刘d/文 李恩树/编辑

电商领域监管立法进程再推进。继2016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后,《电子商务法(草案)》(下称“二审稿”)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一互联网领域的重要立法终于步入二审,相较于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做出补充和完善,比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都作出加强。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认为,二审稿补充完善了一审稿的细节,对平台责任提出相对更高但较为合理的要求,不过对于监管主体的界定仍然不够清晰,部分细节尚需完善。周全合理地规定平台责任,提出与平台业务特点匹配的要求,有助于保护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立法目的。

竞价排名商品应标明“广告”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颖认为,二审稿多项新增条款体现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增强。

这些保护贯穿于用户在电商平台上的行为全过程――从选择商品下单购买,到商品运输配送,再到账号注销。

相比一审稿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

特别在“显示搜索结果”方面,二审稿新增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没有显著标明为“广告”,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薛军认为,这一新增条款意义重大。“很多用户在电子商务聚合平台上搜索商品时,商品排位对于购买决定有很大影响,如果平台提供竞价排名服务,就应该向消费者明确告知这样的商品有广告属性,而非基于销量、价格或者店铺信用等自然搜索结果。当消费者看到提示后,判断能够更加精确和全面。”

在法律运用层面,薛军认为,此前工商总局出台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说明付费搜索产生的排名具有广告属性,《电子商务法》的位阶更高,明确流量推广、竞价排名服务的广告属性后,可以援引定性,运用《广告法》的相关规范进行规制。

平台修改协议应公开征求意见

二审稿新增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主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并提前公示修改内容”。

二审稿还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薛军认为,和平台内经营者等法律主体相比,一些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有优势明显的谈判磋商地位。为了以保护相关法律主体的正当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秩序,修改交易规则时,须经合理的程序,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公示等方法确保各方能够表达意见。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表达了类似观点,他认为,平台规则影响到平台内经营者权益,公开征求意见规体现出公平合理的价值要求。为了保证公平交易,应当新增监管机构对交易规则监督和审查条款。平台制定的交易规则,也应属于市场监管的对象,所以应当审查交易规则条款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不正当行为,以防止因平台处于优势地位而出现的不公平条款。

网店避税红利时代或将终结

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者的身份、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审查、登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经营信息。

这意味着,备受诟病的平台内经营者“避税红利时代”或将终结。

赵旭东认为,报送平台经营者身份信息,有助于监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管以及依法征税,加强税收管理。

结合电商法律纠纷实务,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士廪认为,电子商务交易涉及手机号码、经营地等多种信息,平台有能力优化注册规则并判断信息真伪。实务中电商侵权损害结果发生后,侵权人信息缺失、无法找到的情况非常多,这提高了消费者维权成本,相应也降低了侵权门槛。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促进平台对信息注册时的身份实质审查,有利于争议的解决。

自然人网店登记豁免范围扩大

草案一审时,“个人开网店是否需要工商登记”是一大热议焦点。

一审稿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不过,据澎湃新闻报道,草案在分组审议时,曾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上述免于工商登记的范围过窄,不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另一种意见认为,草案与今年8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总体一致,目前,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已合并,实行一照一码,工商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商登记应当线上线下统一。

二审稿将有关工商登记范围条款调整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薛军认为,二审稿中对豁免项目表述的调整,以行为属性做判断标准,表达上更为准确。如果经营属性不属于豁免情形,就应产生登记义务和随之而来的纳税义务。新增的“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扩大了豁免范围。

魏士廪指出,因有此类豁免情形,实际中,一些企业以个人经营豁免商品名义注册,对于监管来说带来一定困难。因此,应在相关配套实施条例中列出更为详细的区分标准,并规定虚假注册的违法后果。

平台保护知识产权“明知”变“应知”

和一审稿相比,二审稿进一步强化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一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明知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该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薛军认为,一审稿未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侵权的法律后果,对平台的义务要求过低,甚至比不上《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标准。他认为,二审稿新增“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条款,是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审稿的另一个突破是,采用“应当知道”替换掉一审稿中的“明知”,将“侵权责任”条款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去年12月,一审稿分组审议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侵权责任”条款义务偏轻。

据《新京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就以该条款为例,指出该条款偏重保护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而没有加大力度去保护消费者。“一般在民法上除了‘明知’以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可以加大电商或卖家的责任,那就是‘应当知道’。”他说,比如商品上面已经标明“高仿”,还有的以非常低的价格,大大低于正常品牌价格,来诱骗消费者去点击的,电商推脱说不明知真假,那就属于“应当知道”。

薛军认为,电商平台“应知”或“明知”侵权,都需承担责任,意味着平台将承担更加全面的注意义务。

仅需承担“通知后删除”的避风港原则,使得一些很明显的侵权也能被电商平台轻易规避,魏士廪认为,这说明立法原则发生了从“避风港”原则到“红旗”原则的变化,此后如果侵权的事实显而易见,平台经营者就不能装作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这一修改意在打击网络售假等侵权行为。

标签: 商法 草案 二审 网店 避税 红利 时代 或将 终结


声明:本文内容来源自网络,文字、图片等素材版权属于原作者,平台转载素材出于传递更多信息,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与学习,切勿作为商业目的使用。如果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我们尊重版权,也致力于保护版权,站搜网感谢您的分享!

站长搜索

http://www.adminso.com

Copyright @ 2007~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站长搜索

打开手机扫描上面的二维码打开手机版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站长搜索目录系统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