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5月31日,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73民终690号,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显示,上诉人爱奇艺公司诉称,本案不构成商标侵权,爱奇艺公司不应承担高额赔偿责任等
天眼查App显示,5月31日,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73民终690号,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书显示,上诉人爱奇艺公司诉称,本案不构成商标侵权,爱奇艺公司不应承担高额赔偿责任等。被上诉人微播视界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且判决赔偿金额适当,不同意爱奇艺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中,微播视界诉称,当用户在百度网中以“抖音下载”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搜索结果出现爱奇艺公司的付费推广链接,链接标题和内容均有“抖音”字样,点击上述链接后跳转至爱奇艺公司运营的“爱奇艺极速版”手机安卓版App的下载页面。微播公司认为,爱奇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微播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微播公司造成极大经济损失。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在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关键词推广服务时,将“抖音下载”设置为关键词,推广其经营的涉案App,爱奇艺公司未经涉案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和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商标,足以导致混淆,侵害了二原告就涉案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一审裁判结果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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